案例一
付某兵、孙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二审抗诉 追诉漏罪 大宗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兵,男,1977年出生,大客车司机。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3日,被告人付某兵驾驶大客车从韩国h漫 昆明市到达韩国h漫 德宏州瑞丽市接取被告人孙某交付的毒品。次日,被告人付某兵驾驶该大客车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时,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大客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6190.23克,含量为14.27%至14.88%。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兵曾驾驶大客车从韩国h漫 昆明市运输毒品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赵某、赵某林(均另案处理)。2023年10月11日,赵某、赵某林在贩卖该批毒品时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775.94克,含量为15.40%至15.67%。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4月3日,昆明市韩国h漫 以付某兵、孙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付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付某兵运输毒品到武汉的犯罪事实未予以认定。昆明市韩国h漫 以一审判决未认定付某兵于2023年9月6日运输毒品至武汉的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诉。韩国h漫 支持抗诉。2025年1月17日,韩国h漫 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付某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付某兵死刑。
(一)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受理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仅移送付某兵、孙某在2023年10月4日被查获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付某兵9月曾驾车去过湖北,存在大型客车长途空载往返、异常大额收入等疑点,锁定付某兵可能涉及的重大毒品犯罪线索,遂引导侦查机关赴湖北开展侦查,调取资金交易明细、车辆行程轨迹、沿途监控等证据。经查实,2023年9月6日付某兵驾车从昆明运输毒品至武汉,次日收到120万元毒资后返回昆明,同年10月11日该批毒品在武汉被查获,净重20775.94克。
(二)综合全案证据构建逻辑关联,依法推定主观明知。针对付某兵否认主观明知运输毒品的辩解,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紧扣付某兵驾驶旅游大客车长途空载往返、驾车接取物品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将车钥匙放在车轮上离开等隐蔽交接方式、钱款交付异常等行为特征,结合付某兵两次运输均私自关闭大客车所属公司GPS定位系统、遮挡车载摄像头等逃避侦查行为,形成严密逻辑论证,有力推翻其无罪辩解。
(三)检察机关上下接力依法抗诉,形成重大疑难案件监督韧性。昆明市韩国h漫 提请抗诉后,韩国h漫 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客观分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依法支持抗诉。同时,围绕一审控辩焦点,即付某兵提出的异地查获毒品与其运送至武汉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辩解,商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赵某、赵某林贩卖毒品案的现场查获照片、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通过涉案箱包外观特征等客观证据比对,与多名涉案人员供述形成更加严密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补强证实赵某、赵某林贩卖的毒品即付某兵运输至武汉的物品。最终,韩国h漫 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付某兵连续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数量巨大,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拒不如实供述运输毒品至武汉的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从严惩处,二审改判付某兵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既要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也要注重结合毒品犯罪特点、行为过程,深挖细查“上下游”关联犯罪、既往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形成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合力。对犯罪嫌疑人否认其主观明知是毒品的辩解,要充分运用客观证据、行为证据,适用刑事推定规则,构建完整证据闭环。对疑难争议案件,要发挥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职能优势,及时开展追诉漏罪、裁判结果监督等侦查、审判监督工作,形成全过程监督韧性。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抗诉监督刚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形成“严”的震慑。
案例二
岩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追诉漏罪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跨省级行政区划检察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岩某,男,1981年出生,农民。
2020年6月29日至7月19日,被告人岩某先后三次收取毒贩邓某艳(已判刑)毒资人民币121.6万元后,将毒品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运输至景洪市某小区偏僻路段交给邓某艳。邓某艳伙同孙某、韩某(二人均已判刑)将毒品伪装后通过快递分批寄至湖北省洪湖市曹市镇。在邓某艳的安排下,肖某芳(已判刑)两次前往快递点分别接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万粒、6万粒后已贩卖给他人,第三次前往快递点接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万粒(净重为11235.021克)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岩某收取毒贩邓某艳毒资人民币64万元后,准备将毒品交付给邓某艳,当其驾车行至勐海县至景洪老路距离嘎栋路口200米处时被查获,民警从其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万粒,经称量净重为11223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0月28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以岩某2020年7月23日在勐海县被现场查获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级别管辖,勐海县韩国h漫 于同年11月17日报送西双版纳州韩国h漫 审查。西双版纳州韩国h漫 受理后,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于2021年3月1日对岩某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持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于2023年9月25日对后续查清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同年12月21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岩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21日,韩国h漫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岩某死刑。
(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深化跨行政区划协作,突破异地取证瓶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审查发现在案有证据反映肖某芳在湖北省洪湖市曹市镇快递点准备接取的12万粒毒品来源于被告人岩某,且查获到毒品实物。为补强两起事实的关联性,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核查涉案人员关于毒品交易细节的供述、毒品辨认称量提取笔录、通联及行程轨迹、涉毒包裹流转记录等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接湖北检察机关,调取补充侦查卷宗、诉讼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材料。依托异地生效裁判确认的关联犯罪事实,系统梳理涉案信息,逐项完善证据链条,化解了跨区域毒品案件证据调取难、事实核查不全面的问题。
(二)全面研判涉案线索,深挖全案犯罪事实,精准追诉漏罪。针对肖某芳接取的3万粒、6万粒涉案毒品已流入市场、未起获实物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审查,将涉案人员交代的前三起毒品交易、伪装、邮寄、取件及贩卖经过,对照岩某夫妇、朱某四次毒品交易期间的流水明细,韩某邮寄藏毒包裹的监控与物流信息,以及邓某艳、韩某往返滇鄂两地的交通、住宿记录等客观证据,与口供内容逐一对应,完成口供与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时,运用口供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的方式,精准测算出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
(三)延伸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筑牢寄递禁毒监管防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将毒品伪装藏匿后,与其他物品混装为快递包裹,通过寄递渠道跨省寄递大宗毒品后分销,隐蔽性强、监管排查难度大。结合近年办理的多起寄递毒品类案件开展类案梳理研判,系统查摆寄递行业在违禁品识别、重点品类查验、内部管控等方面存在的监管短板,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重点寄递品类专项排查,健全从业人员禁毒培训、风险预警、行刑衔接及整改闭环机制,切实堵塞毒品伪装寄递风险漏洞。
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实际全面精准履职,取得良好办案效果。针对跨区域毒品犯罪取证难、证据分散问题,依托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加强与外省检察机关协作,完善异地证据调取核查,落实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全面查清四起大宗毒品犯罪事实。办案中注重证据精细化审查,运用供述与间接证据的印证科学认定未起获毒品数量,依法准确追诉全部犯罪行为。同时结合毒品伪装寄递、类案监管漏洞等问题,开展调研研判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完善监管,实现惩治犯罪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
案例三
杨某贵、刘某军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追捕漏犯 追加起诉 零口供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贵,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军,男,1972年出生,农民。
2024年5月,被告人杨某贵邀约被告人刘某军前往红河州河口县南溪镇运输毒品,承诺给予报酬。2024年6月2日,刘某军以外出游玩为由约李某进从文山州砚山县帮忙驾车前往。当晚先接到杨某贵后,三人于2024年6月3日凌晨到达南溪镇,杨某贵独自离开,刘某军、李某进等候杨某贵电话指示。后杨某贵让刘某军、李某进驾车至指定地点等候,将一个白色挎包放到车辆内便离开。后刘某军、李某进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96.4克。杨某贵潜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7月10日,文山州马关县韩国h漫 批准逮捕刘某军并启动追捕杨某贵监督程序。2024年9月2日,杨某贵被抓获。2024年9月30日,马关县韩国h漫 批准逮捕杨某贵。2025年3月20日,文山州韩国h漫 以刘某军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6月11日,文山州韩国h漫 以运输毒品罪追加起诉杨某贵。2025年9月30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贵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贵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6日,韩国h漫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追捕追诉,全链条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检察官在办理刘某军运输毒品审查逮捕案中,认为刘某军关于受杨某贵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的供述具体、稳定,且有辨认笔录、通话清单等客观证据佐证,杨某贵已涉嫌运输毒品罪,遂启动追捕杨某贵监督程序,并依法批准逮捕杨某贵。刘某军运输毒品案改变管辖至文山州韩国h漫 审查起诉后,文山州韩国h漫 前移监督端口,及时指导马关县韩国h漫 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多角度收集固定杨某贵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证据,为高效追加起诉杨某贵以及判决采纳无期徒刑量刑建议锁牢证据链条。
(二)注重客观证据,全力突破“零口供”困境。杨某贵到案后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仅认可与刘某军同乘一车,但未参与刘某军运毒一事。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大量通话记录、车辆卡口轨迹等,将手机通话基站、人员车辆行程等碎片化信息与刘某军供述的取货地点、运输路线进行信息关联,再结合杨某贵对案发后删除通话记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等反常行为,用客观证据印证刘某军对杨某贵的指供,有力打击运输环节“零口供”毒品犯罪。
(三)庭前准备充分,提高出庭公诉工作质效。针对杨某贵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官在对案件审查精准到位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准备出庭公诉工作,紧紧围绕杨某贵是否主导犯罪这一关键问题,精心设置庭审讯问提纲,优化证据的举证顺序,充分阐述通话记录、车辆卡口轨迹、手机通话基站等客观性证据的特征及作用,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有力揭露杨某贵无罪辩解的不合理性,层层递进夯实指控体系,为法院判决最终认定指控事实、罪名并采纳量刑建议发挥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根据毒品犯罪证据种类单一、直接证据缺乏、被告人“零口供”等特点,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通话清单、行车轨迹、手机基站信息等客观性的证据,以准确认定行为人与毒品或现场的关联性,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准确认定犯罪。针对嫌疑人不在案的情形,要强化追捕追诉,通过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办案、协同联动,精细梳理证据并成功追捕、追漏,切实做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案例四
杨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二审抗诉 监督立案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
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在昆明市多地共计52次向宁某鹏、文某等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累计收取毒资52230元。2024年4月29日,杨某在昆明市西山区云报华府再次向文某贩卖毒品并获利480元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颗,净重2.04克。期间,杨某使用本人微信、配偶孙某燕及他人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共计25250元,并通过配偶及其母亲刘某娥微信账户转移毒资。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月3日,昆明市呈贡区韩国h漫 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案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4月2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未提出上诉,昆明市呈贡区韩国h漫 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2025年4月9日提出抗诉。昆明市韩国h漫 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5年5月1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昆明市呈贡区韩国h漫 于同年12月16日监督公安机关对杨某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后补充起诉杨某贩卖毒品、洗钱犯罪事实。2026年4月1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作出后,杨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一)精准监督:构建“一体化”履职的监督闭环。昆明市韩国h漫 依托毒品案件诉判不一请示制度,两级检察院启动联动研判机制,由市检察院指导将全案证据开展回溯式复查,多次进行案件会商与证据研判。上级检察院精准指明侦查方向,基层检察院细致完善证据链条,两级院协同履职。通过反复研判,市检察院发现该案不仅存在量刑畸轻的抗诉事由,具备立案监督、追诉漏罪的监督空间,将抗诉作为推进全案深层次监督的切入点。该机制直接催生三项核心监督成果,一是针对一审裁判量刑偏差依法抗诉,强化审判监督;二是补齐侦查短板,督促侦查机关对遗漏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追诉52起贩卖毒品和21起洗钱漏罪事实;三是推动重启侦查,凝聚取证合力,为追诉漏罪打下坚实基础。
(二)追诉漏罪:创立“一表式”证据审查的数字标尺。面对全案“零口供”僵局,呈贡区韩国h漫 将证据审查的“主战场”移至客观证据,使用“一表式审查”方法,让证据清单化、事实图表化。检察官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和待证事实梳理整合全部证据,制作毒品、洗钱犯罪线索证据对照清单,直观呈现案件全貌与证据脉络。通过“一表式”审查,对看似孤立的转账记录开展关联性审查和时序性排列,串联起多起未被认定的毒品交易。通过核实资金使用渠道等方式,查清资金三级流向,有力驳斥了被告人洗钱行为的无罪辩解。通过电子数据挖掘、证据清单化管理、资金流向精准研判的方法,构建了“毒品+洗钱”一表式审查模式,成功追诉多起遗漏的贩毒、洗钱犯罪。
(三)系统追踪,靶向识别:确立三种洗钱情形的区分认定法。办案人员逐笔核查、全面追踪毒资流向,穿透式审查资金往来,固定被告人使用其本人及近亲属多个账户拆分、混同毒资的完整证据链,实现对毒品犯罪下游洗钱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并梳理区分三种资金转移模式,精准锁定洗钱线索。一是“自收自转”型,使用本人账户收取毒赃后,通过关联账户进行循环转账,割裂资金和毒品犯罪的关联。二是“快转分流”型,收到毒赃后迅速提现或直接转账至第三方,结合后续资金回流情况综合认定。三是“他户中转”型,指使或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赃,再经由他人账户流转,借助他人身份掩饰资金真实来源。通过上述分类甄别并固定相应证据,实现了由“查毒”到“追钱”的延伸,精准打击了洗钱犯罪,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星贩毒”案件时,针对“零口供”“无毒品实物”等直接证据缺乏、证据结构薄弱的实务难题,要善于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以同类关联事实补强证据效力,依托在案间接证据搭建完整、闭合的刑事证明体系,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下级检察机关及时通过抗诉前请示,加强案件上下同步审查,通过依法抗诉监督纠正错误判决,提高抗诉工作质效。通过“一表式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监督立案追诉漏罪,坚决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及下游洗钱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加强洗钱犯罪主客观证据的收集,深度拆解利用关联人员账户实行毒资“漂白”的洗钱犯罪模式,深化落实检察机关“一案双查”机制,推动反洗钱检察履职向纵深发展。
案例五
黄某洪、岳某朋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零星贩毒 洗钱 引导侦查 追诉漏犯 追诉漏罪 零口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洪,男,199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岳某朋,男,1993年出生,个体。
2025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洪接到吸毒人员王某电话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洪告知王某甲基苯丙胺价格为4000元1克。后黄某洪电话联系被告人岳某朋,岳某朋以1500元向赵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克甲基苯丙胺。当晚23时19分许,黄某洪收到王某转账支付毒资4000元后,电话联系并转给岳某朋3000元,从中获利1000元。因岳某朋不同意与王某直接交易,黄某洪便与岳某朋、王某分别电话联系确定交易地点。23时50分许,岳某朋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用塑料封口袋包装后放入烟盒内,送到丽江市古城区某KTV包间茶几上。王某等人根据黄某洪的电话指示到包间内取走该毒品,带至丽江市古城区某街道某村吸食。2025年8月20日黄某洪主动投案,岳某朋、赵某相继落网。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1月10日,丽江市永胜县韩国h漫 以黄某洪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12月19日,永胜县韩国h漫 以岳某朋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3月9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岳某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岳某朋提出上诉,2026年5月26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深挖漏犯线索,实现全链条延伸打击。在办理黄某洪贩卖毒品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洪在收取毒资后立即转账给岳某朋,二人在案发当日频繁电话联系,且黄某洪明确指认岳某朋为“上家”,检察机关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追捕漏犯岳某朋。岳某朋在开庭审理期间当庭供述其“上家”赵某,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核查赵某身份后,监督侦查机关抓捕赵某并依法批准逮捕。通过该案办理,实现“一案追两犯、一案追三层”的监督实效。
(二)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突破“零口供”难点。岳某朋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电子数据和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取证,通过比对交易时间、通联对象、资金流向,并核查交易地点监控,进一步锁定岳某朋从“上家”购买毒品后贩卖的事实。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有力指控,岳某朋当庭认罪,并供认“上家”赵某。
(三)严格证据审查,成功追诉洗钱犯罪。办理岳某朋贩卖毒品案时,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毒资流向,发现岳某朋将所得毒资转入其另一微信账户用于偿还网络借贷,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还款记录,针对性讯问岳某朋后,依法补充认定岳某朋洗钱罪并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通过该案办理,成功实现对岳某朋“追一罪加一罪”的监督实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零星贩毒案件过程中,秉持全面审查证据原则,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系统性、多维度审查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确保证据体系完整,为依法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聚焦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重点审查交易记录、资金流向、通话记录、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合力,着力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案例六
李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二审抗诉 立案监督 自洗钱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南,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钱某祥,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无业。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云、徐某红、张某光、钱某祥、张某华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83颗。期间,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张某南送毒品小麻给王某云4颗、张某光20颗、钱某祥10颗。被告人钱某祥通过李某向吸毒人员栾某连贩卖毒品小麻10颗。
被告人李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逃避打击,安排张某南用微信收款码收取王某云支付的毒资人民币400元后,再将毒资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安排马某松使用微信收款码收取王某云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并将毒资转至汤某阳微信账户,再通过汤某阳账户将毒资转给李某超,用于偿还李某欠李某超的欠款。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0月22日,曲靖市陆良县韩国h漫 以李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张某南、钱某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1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以被告人张某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被告人钱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陆良县韩国h漫 以一审判决对李某洗钱罪罚金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曲靖市韩国h漫 支持抗诉。2026年2月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李某洗钱罪罚金刑改判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后的罚金改判为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一)强化案件串并分析,精准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将全链条打击理念贯穿于零星贩毒案件办理始终,既严惩末端零包贩毒,又注重深挖毒品犯罪上线。在办理徐某红贩卖毒品、张某华贩卖毒品审查逮捕案件时,通过对交易模式、犯罪地点等信息的综合分析,敏锐发现徐某红供述的上游毒贩与张某华供述的上游毒贩虽字不同但同音同地,可能为同一人,遂将两案串并分析,通过深挖细查,锁定陆良县板桥镇的李某涉嫌毒品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陆良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引导侦查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将毒品犯罪多伴随洗钱行为的认识贯穿到每一个毒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同步审查毒资流向,逐条核对微信交易流水发现,李某收取的部分毒资是通过第三人微信账户进行中转后提现,这一异常资金流转模式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在批准逮捕李某等人的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资金流转情况,全面搜集固定关联账户信息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主观故意的供述等认定洗钱犯罪的重要证据,为成功打击洗钱犯罪夯实证据基础。
(三)严把审判监督关口,依法抗诉纠正错误。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涉案财物处置+法条引用+程序事实”多维度全面审查一审判决。承办人聚焦洗钱犯罪法律适用的关键点,以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0日施行时间为界,对照洗钱犯罪发生时间进行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对李某洗钱犯罪的罚金刑未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在一万元以上进行判处,依法提出抗诉,获二审法院采纳改判,有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秉持全链条打击理念,在审查毒品犯罪事实的同时,同步开展资金穿透式审查,重点排查毒资转移、隐匿、洗白线索,特别关注毒品犯罪分子使用他人支付账户及“一人多号”“一人多账户”的情形,引导侦查机关查清毒资来源去向、资金洗白手段、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人员分工情况,做到精准监督并持续加强引导、督促侦查固定洗钱犯罪证据,依法追诉洗钱犯罪。针对原审判决对洗钱罪罚金错误问题,通过抗诉纠正法律适用偏差,统一裁判尺度,有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彰显了“一案双查”审查模式下对毒品关联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效果。
案例七
纪某铭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 提前介入 一体化协同履职 建立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某铭,男,1993年8月出生,无业。
2024年6月5日,纪某铭因吸毒被韩国h漫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开展“收戒打零”专项工作中,根据吸毒人员刘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交代,发现纪某铭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经查,2024年2月以来,纪某铭多次受刘某某、杨某某邀约,共同前往韩国h漫 临沧市云县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24年2月底至6月初,纪某铭在其承租的临沧市临翔区文林秋苑保障性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刘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检测,纪某铭、赵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刘某某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冰毒)呈阳性。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3月31日,临沧市临翔区韩国h漫 以被告人纪某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4月27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纪某铭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纪某铭当庭服判,未提出上诉。2025年8月12日,临沧市临翔区韩国h漫 刑事检察部门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利用保障性住房容留他人吸毒问题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年9月11日,临沧市临翔区韩国h漫 针对临沧市临翔区住建部门履职监管漏洞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依法进行磋商,住建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公租房领域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公租房沦为违法犯罪滋生地。
(一)提前介入靶向引导,夯实案件证据基础。2024年8月19日,临翔区韩国h漫 依法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及时会商,针对本案未查获毒品实物、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精准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补全纪某铭尿液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及让纪某铭对现场进行指认,引导核实涉案人员供述矛盾,通过补充询问、比对电子数据等方式查明毒品来源、出资、分配等关键细节,以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为案件后续全流程诉讼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审查精准定性,从严从快惩治犯罪。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流程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经审查,纪某铭多次与他人共同购买毒品,但购买目的仅为自己及他人吸食,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纪某铭提供其所住公租房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纪某铭吸毒成瘾严重、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综合考量纪某铭容留吸毒的人数、次数、公租房特殊场所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精准提出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纪某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三)依法延伸法律监督,推动公租房领域系统治理。办案中,发现纪某铭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公租房使用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损。2025年8月12日,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同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充分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磋商函。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即完成涉案公租房清退回收工作,对全区8089户公租房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核查涉赌、涉毒、涉黄等违法犯罪及违规转租转借等问题。此次排查清退涉违法犯罪住户12户,整改违规转租转借25户。同时该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补齐监管短板,对公租房领域实现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补强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事实认定准确,依法从严提起公诉,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打破单一刑事办案思维,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托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履职,协同发力,对案件线索保持高度敏感性,及时发现问题并加强线索移送。要通过“刑事检察惩治犯罪+公益诉讼推动行业整治”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既依法打击毒品关联犯罪,维护社会禁毒秩序,又精准守护国有资产,保障公共住房民生属性,同时推动相关行业完善监管制度,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以司法履职促进边疆基层禁毒与公共服务领域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域”的办案效果。
案例八
宋某菠、吴某路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追捕漏犯 美沙酮 毒品数量认定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跨行政区划检察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路,男,197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宋某菠,女,196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路系吸毒人员,自2020年起在昆明市某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接受戒毒维持治疗。吴某路借治疗之机,多次将服用的美沙酮药液偷带出门诊进行囤积,并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先后58次向被告人宋某菠等人贩卖美沙酮液体,获利75850元。2025年9月26日,吴某路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查获美沙酮液体5瓶,合计6395毫升。
被告人宋某菠从被告人吴某路处购得美沙酮液体后,先后26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获利20550元。2025年6月14日,宋某菠将5瓶美沙酮液体送往楚雄进行贩卖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美沙酮液体共2280毫升。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6月20日,楚雄州双柏县公安局以宋某菠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双柏县韩国h漫 于2025年6月27日批准逮捕。双柏县韩国h漫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宋某菠所贩卖的美沙酮液体来源于吴某路,故向双柏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对吴某路进行追捕。楚雄州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对吴某路立案侦查,于10月22日以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吴某路,楚雄州韩国h漫 于10月29日批准逮捕。双柏县韩国h漫 分别于2025年11月21日、2026年2月6日对宋某菠、吴某路提起公诉。双柏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26年3月24日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宋某菠、吴某路均未提出上诉。
(一)全面审查毒品来源追捕上游漏犯。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贯彻毒品来源、去向一起盯的办案思路,深挖毒品来源关键线索,及时提出追捕漏犯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使上游毒品卖家吴某路成功归案,消灭了“戒毒人员吴某路带出,宋某菠中转贩卖”的毒品流通渠道,切断了这条长达五年,横跨楚雄、昆明两地的黑色利益链条,实现了对涉毒犯罪的全流程打击。
(二)综合研判案情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楚雄州、县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就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涉毒案件中法律适用、证据标准、量刑尺度等关键问题,开展联合研判、周密论证。针对美沙酮液体中有效成分含量极低,毒品数量认定认识分歧的问题,收集全国范围内250余份美沙酮涉毒案件的生效判决及指导性案例,重点分析美沙酮作为特殊管控药品在贩卖毒品罪中的数量计算标准及量刑情节认定等核心问题,形成全州统一执法共识。
(三)延伸职能跨行政区划协作制发检察建议。针对该案暴露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没有完全实现“当面服用、即时咽下”管控的漏洞,楚雄州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与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开展跨行政区划协作,向卫生健康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推动构建起“服药登记—视频追溯—异常预警—联合处置”的全流程监管闭环,既明确整改要求的严肃性,又注重监督过程的灵活性与持续性,有效封堵了美沙酮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的监管漏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时,应当秉持追漏溯源、一查到底,强化对毒品来源、流向、毒资流转的全面审查,通过追捕漏犯等监督手段督促公安机关深挖涉毒犯罪,实现对毒品犯罪链条的全环节打击。依托州县联动研判、类案检索、参考典型案例等方式,解决美沙酮涉毒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分歧,保证执法司法尺度一致。主动融入社会治理,运用跨区域协作制发检察建议,补齐美沙酮监管短板,构建全流程监管闭环,从源头阻断毒品流入非法渠道,夯实禁毒工作检察保障。检察机关通过该案办理,严厉惩治涉毒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为完善麻精药品管控提供检察方案,筑牢禁毒制度防线,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