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业标识
承载着
识别商品来源、保障商品品质
广告宣传等重要作用
受法律严格保护
近日,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施某某、杨某某、陶某某
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2021年至2023年间,施某某、杨某某、陶某某合伙开了一家潮牌服装店,在未获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售卖假冒耐克、阿迪达斯、GUCCI等品牌的鞋子876双,销售额达19万余元。

2024年1月,施某某又伙同他人在另一家店铺继续售假。短短5天就卖出假冒品牌鞋20双,销售额达4400余元,还囤了350双未售出的鞋子,货值7万余元。经认定,以上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临翔区检察院经审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施某某、杨某某、陶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分别判处杨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均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经营者应筑牢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拒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切莫贪图优惠低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给假冒伪劣商家非法牟利空间。